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办法实施 严重信用不良者不准更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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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向社会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在出生日期的认定上规定更加严格,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和性别,根据《出生医学证明》确定;无《出生医学证明》的,根据医院分娩记录、病案档案、婴儿免疫接种规划卡或者户口调查确定。 《办法》规定,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其监护人经协商一致可以申报名字变更登记;已满18周岁的,本人可以根据意愿申报名字变更登记。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应当征得本人的同意。不过,职业禁止对象、涉嫌刑事犯罪尚未审结者、被限制出国(境)期限未满者等是不允许更名的。其中,个人信用有严重不良记录的是明令禁止更名的,如果其已经更名,公安机关会在核查后立即撤销其姓名变更的决定,恢复其变更前的姓名。另外,《办法》还规定,实施变性手术的公民,如果要申报性别变更,需要提交相关司法鉴定意见书或者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并经公证的性别鉴定证明。 《办法》明确,在户籍登记时,姓名须“遵循公序良俗,使用通用规范汉字,首次登记的姓氏应当随父姓或者随母姓”。也就是说,如果新生儿出生证的姓名有生僻字,或者非随父或随母姓的话,将无法作为户籍登记的证明材料。 相关新闻 七类情形可申请迁户口 1.符合直系亲属投靠规定的。 2.符合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落户规定的。 3.被大中专院校录取需要将户口迁往院校集体户的。 4.录(聘)用调动的。 5.符合随军条件的。 6.符合本省农业转移人口落户规定的。 7.符合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购建房、投资兴业、引进人才等落户规定的。 (注:这些户口迁移中,有的可能是迁入家庭户,有的可能是迁入集体户,如果迁户者在户口所在地取得合法稳定住所,应当将单位集体户、公共地址或者拆迁地址上的户口迁至合法稳定住所地址落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