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公众账号

全国个人职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  
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机构官网 > 新闻中心 > 曝光台 > 正文
拖欠盖房工程款 个人诚信打折扣
作者:个人诚信平台 来源:咸阳日报 日期:2016/6/20 10:42:57 人气:

       张某要在村里盖房,他将一部分工程包给马某。然而,当工程完工后,张某却迟迟不给剩余的工程款。拿不到钱的马某将对方诉至法院。近日,淳化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由被告张某支付原告马某所欠的建房工程款4500元。

       达成协议:2014年3月,家住淳化的张某在建房前与马某口头达成协议,约定由马某为张某建设厨房、洗澡间、楼门及院墙工程,工价定为14500元。协议达成后,马某便开始组织工人施工。

      余款不付:施工期间,张某向马某先支付了9000元的工程款。工程结束后,张某再次支付了1000元的工程款,并与马某说好,剩余的4500元于次日下午支付。然而,当马某按照约定时间去拿款时,张某却以马某所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等理由推脱。

       案件审理:看着张某已住进了新房,而自己的工程款还未拿到,今年初,马某将张某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达成的农村建房施工协议,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依法判决:马某为张某按约定建造房屋,并在工程结束后将房屋交于张某使用,张某应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对其请求应予支持。同时,张某所提出的建房存在质量问题没有相关证据,对拒付工程款的理由不能成立。故依法判决,被告张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马某工程款4500元。

      记者感言:既然达成协议,就应诚实守信去履行协议。在这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中,张某说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但没提供相关证据,已经住进马某建的房屋,却迟迟未付余款,最终闹上了法庭,张某不但要支付所欠的工程款,还让人对他的个人诚信产生质疑。诚实信用原则和合同自由原则是构成《合同法》的两大支柱。无论是谁都应遵守原则,莫因小而失大。

网址:www.11-22.cn 或 www.11-22.org
全国免费咨询电话:18612761122 备案/许可证编号为:京ICP备15049304号-2
主办单位
中国信息协会信用信息服务专业委员会 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
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诚信评价研究中心 北京国创至信信息技术发展中心(运营单位)

档案查询网站档案查询网站档案查询网站